訊息公告
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臺北市114年度申請相關說明
發佈日期:2025/03/11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
一、申請資格: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5條;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二、申請方式:
(一)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應簽名或蓋章),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獎勵事蹟表內之「申請日期」欄應為該年之6月30日前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如:學校及教育類志工向教育局申請、警政類志工向警察局申請、醫院及衛生保健類志工向衛生局申請、環保類志工向環保局申請….等等)。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衛生福利部規定,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採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本市114年度原則上公私部門運用單位皆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
更多內容請詳見以下網站公告:
衛生福利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愛心互動園地/志願服務/獎勵表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提供相關檔案下載)
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臺北市114年度申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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