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為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核備辦法]

各運用單位於服務前應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各類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

一、於本市提供志願服務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章程未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章程所載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申請備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市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後二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每年度年初填報臺北市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社會局,俾利完成年度備查。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備案、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依據。

[作業流程]

申請志願服務計畫備案請先確認「是否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合法單位」,並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後,確認組織章程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是否相符,再進行後續召募公告與工作流程設定,同時辦理成果備查。

[申請方式]

一、為簡化申請流程,自108年7月1日起,臺北市志願服務計畫申請改採線上申請,免備公文,申請流程請參閱附件臺北市志願服務運用計畫申請流程檔案。

二、擬申請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單位,請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網頁另開新分頁),詳細的操作步驟請參閱附件系統運用計畫申請步驟檔案。

三、申請操作上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2-23023993),或加入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官方Line帳號(網頁另開新分頁),直接線上提出問題。

[應備文件]

一、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二、組織章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

[洽辦單位]

社會福利類、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聯絡窗口]

若於申請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單位有遇到需要服務之處,可依照類型向各所屬單位聯繫。「社會福利類、綜合類運用單位」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其他類別」請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