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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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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年全國衛生福利志工特殊貢獻獎暨績優志工團隊獎選拔
發佈日期:2025/03/19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

一、目的:為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6點規定,辦理114年全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特殊貢獻及績優志工團隊之選拔及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獎勵項目及參選條件:

(一)志工特殊貢獻獎:

  1. 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及特殊性質、或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重大災害地區提供衛生保健、社會福利之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志工,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2. 本獎項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已獲獎者不得再申請。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1. 凡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轄志工團隊截至113年12月31日成立滿3年以上者。
  2. 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成績優良者。
  3. 108年後未曾獲本部上開2項獎勵者(獎勵名單公告於本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公告區/最新消息,網址:https://vol.mohw.gov.tw/vol2/)。

五、推薦作業:

(一)志工特殊貢獻獎:

  1.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志工推薦作業,應填具推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4月30日前分別函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
  2. 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者(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志工推薦作業,應填具推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5月20日前審查造冊(如附件1),逕送本部辦理複審。
  3. 參與特殊貢獻獎選拔之志工,請擇一運用單位接受推薦。
  4. 衛生福利志工特殊貢獻獎推薦表如附件2。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

  1.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志工團隊推薦作業,應填具推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4月30日前分別函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
  2. 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不含本部所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所屬志工團隊推薦作業,應填具推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5月20日前審查造冊(如附件1),逕送本部辦理複審。
  • 相關作業規定及評選辦法等詳見附件『114年全國衛生福利志工特殊貢獻獎暨績優志工團隊獎選拔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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