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5 修正公告
【場地借用對象】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場地,以提供臺北市合法(志願服務法)備案之志工運用單位為原則。
二、單位提出申請時,需檢附當年度臺北市志工運用單位證明。
三、每個單位每月以借用一次為原則(30天內),若需重複借用,需專案同意後,始可再行借用。
四、申請場地借用為借用日期前60天內至10天前始可提出申請。且場地使用以社會局及中心活動優先,如有衝突本中心得於三日前通知完成場地借用單位更改場次或順延,煩請單位配合調整。
【場地借用流程】
一、每次借用場地請先查閱場地使用狀況及預約網頁提出預約(網址:https://supr.link/AQGvQ)。
二、預約後需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https://supr.link/qQ1qX),並用印。
三、每次借用場地前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千元整,請於申請表單上傳前繳納完畢,並且填寫匯款資料,待場地復原後歸還,若未通過場地申請,則由管理單位無息匯款退回。(保證金匯款帳戶:1380-3000-0040,國泰世華銀行松勤分行,社團法人臺灣愛行動協會)
四、保證金繳納完成後,連同掃描後的申請表,上傳至申請網頁(網址:https://supr.link/DY8B8),才算提出申請。
五、管理單位最晚在一週內會回覆借用審查結果。
【場地借用說明】
一、借用單位若因故需要更改借用時間或取消借用,需於借用日一週前告知本中心,若未告知達3次,本中心得不再出借場地。
二、申請單位需指派專人負責該場次會前佈置、會中各項服務、器材借用、清點歸位繳還及會後場地復原、清潔消毒等相關事宜。
三、場地使用後,請至辦公室告知中心工作人員,經工作人員確實場地復原及清潔消毒後,方可離開。
四、本大樓場地禁菸、禁止用火,以維護場地公共安全。
五、借用中心場地使用期間,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六、借用場地無需收取租金費用,但使用場地,請愛護公有財產,垃圾、飲料杯、餐盒、廚餘等請自行處理及帶走。
七、各教室內禁止飲食,若有飲食,請至開放空間。
八、使用投影設備,請自備筆電及簡報筆。
上述資訊,中心保有修改之權利,修改內容會於中心網站公告後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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