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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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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場地借用說明
發佈日期:2023/10/01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

【場地借用對象】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場地,以提供臺北市合法(志願服務法)備案之志工運用單位為原則。
二、單位提出申請時,需檢附當年度臺北市志工運用單位證明。
三、每個單位每月以借用一次為原則,若場地無其他用途,始可再行借用。

【場地借用說明】

一、每次借用場地請先查閱場地使用狀況及預約網頁提出預約(網址:https://supr.link/AQGvQ),預約後需填寫場地借用申請表(https://supr.link/qQ1qX),並用印後掃描上傳至申請表單(網址:https://supr.link/DY8B8)。
二、申請場地借用為借用日期前60天內至10天前始可提出申請。且場地使用以社會局及中心活動優先,如有衝突本中心得於三日前通知完成場地借用單位更改場次或順延,煩請單位配合調整
三、借用單位若因故需要更改借用時間或取消借用,需於借用日一週前告知本中心,若未告知達3次,本中心得不再出借場地。
四、申請單位需指派專人負責該場次會前佈置、會中各項服務、器材借用、清點歸位繳還及會後場地復原、清潔消毒等相關事宜。
五、場地使用後,請至辦公室告知中心工作人員,經工作人員確實場地復原及清潔消毒後,方可離開。
六、本大樓場地禁菸、禁止用火,以維護場地公共安全。
七、借用中心場地使用期間,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八、借用場地無需收取租金費用,但使用場地,請愛護公有財產,垃圾、飲料杯、餐盒、廚餘等請自行處理及帶走。
九、各教室內禁止飲食,若有飲食,請至開放空間。
十、使用投影設備,請自備筆電及簡報筆。

上述資訊,中心保有修改之權利,修改內容會於中心網站公告後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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