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紀錄冊編號調整以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編碼乙案,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6日召開「研商志願服務業務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提議案討論第一案決議,志願服務紀錄冊(下稱紀錄冊)編號調整以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編碼。
二、本市即日起配合衛生福利部會議紀錄,新製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編碼,志工原志願服務紀錄冊仍可持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