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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
發佈日期:2025/01/03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據】衛生福利部90.04.24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50號「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申請資格】

  • 首次申請者: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的第一筆服務記錄起算,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
  • 換發者: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期限屆滿當月,如志工仍持續服務中,且領卡之後的服務記錄符合服務年資達3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之申請標準,即可由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單次申請3年內服務時數超過300小時以上,其3年所餘之未列計時數無法保留至下回申請使用。 

【服務時數的認定】

  • 需於合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申請核備運用計畫之單位所核發時數。
  • 需完成基礎訓練(一場)及每個單位所規定的特殊訓練。

 

【申請時間及程序】

  • 運用單位於「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管理介面」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自單位提出申請日隔日起14天內核發。(如需補件者,將以補件完成日為收件日計算

【注意事項】

  • 申請年資與時數的計算,皆以志願服務紀錄冊登載內容為主;如紙本紀錄冊及系統內皆有時數,僅擇一計算。
  • 113年前服務記錄需登載在志願服務紀錄冊、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三擇一)。
  • 114年起服務記錄需登載在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二擇一)。
  • 申請換發者,其新領之志願服務榮譽卡生效日期重新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