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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表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各項獎勵辦法辦理期程彙整表
發佈日期:2024/08/01 |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志願服務各項獎勵辦法辦理期程彙整表  

109.05     製表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獎勵對象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或103、10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條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各類別時數均得以採計) 。

於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隊及志工,並在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獎項說明

  • 1,500小時頒授銅質徽章
  • 2,000小時頒授銀質徽章
  • 2,500小時頒授金質徽章
  • 3,000小時頒授銅牌獎
  • 5,000小時頒授銀牌獎
  • 8,000小時頒授金牌獎

服務時數達600小時,頒發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貢獻獎。

臺北市志願服務金鑽獎

  • 績優志工獎
  • 績優團隊獎
  • 績優家庭獎。
申請單位 臺北市所屬社會福利類、衛生類及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臺北市所屬所有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臺北市所屬所有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辦理期程】

獎項名稱 工作月份單位工作
衛生福利
志願服務獎勵
 每年2月每年2月底前,志工檢附申請表及服務資料(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運用單位(社福類、衛生類及綜合類單位)提出申請。
每年3月每年3月底前,運用單位初審(檢核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務資料)通過後,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會局或衛生局)提出申請。
每年4月每年4月底前,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每年12月每年12月,寄送「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之獎狀及徽章。
志願服務獎勵每年6月每年6月底前,志工檢附申請表及服務資料(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運用單位(臺北市所屬各類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每年7月每年7月底前,運用單位初審(檢核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務資料)通過後,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每年8月每年8月底前,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每年12月每年12月,寄送【志願服務獎勵】之獎牌及獎狀。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
-志願服務貢獻獎
每年4月每年4月底前,志工檢附服務資料(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向運用單位(臺北市所屬各類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每年5月每年5月底前,臺北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貢獻獎志工名冊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每年6月每年6月底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貢獻獎及造冊後送社會局。
每年12月每年12月,寄送【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志願服務貢獻獎】之獎狀及紀念悠遊卡。
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
-志願服務金鑽獎
每年7月符合金鑽獎各項資格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15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每年8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金鑽獎初審後於8/15前送社會局辦理複審。
每年10月每年10月底前,社會局完成金鑽獎審查。
每年12月每年12月前,由社會局公開辦理表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