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 | 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或103、10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條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 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各類別時數均得以採計) 。 | 於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隊及志工,並在本市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
獎項說明 | - 1,500小時頒授銅質徽章
- 2,000小時頒授銀質徽章
- 2,500小時頒授金質徽章
| - 3,000小時頒授銅牌獎
- 5,000小時頒授銀牌獎
- 8,000小時頒授金牌獎
| 服務時數達600小時,頒發臺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貢獻獎。 | 臺北市志願服務金鑽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