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補助【3/1~3/15】授理申請
業務窗口:陳小姐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 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依據:「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作業須知」規定。
※補助項目、申請期間、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1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20%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2,500元,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000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1,000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給;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二、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項目:
1.配合高齡社會白皮書,以辦理提升高齡者靈性照顧之教育訓練方案為優先。
2.媒體素養教育,提升志工媒體素養能力,正確解讀各種媒體資訊及以多元方式宣導或推廣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3.青年公民參與,提升青年志工藉由志願服務投入社會參與。
(二)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每案最多補助新臺幣5萬元,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100%。
(三)補助內容同一般性補助。
三、其他規定:教育訓練需於114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
四、申請所需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如附件,或詳見本局網站志願服務-補助民間團體專區(網址:https://reurl.cc/G5gMVG )
五、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114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114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六、服務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一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七、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1份,於申請期間以正式公文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單位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含服務方案/活動,服務人次)。但成立未滿2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四)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事宜證明文件。(請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下載運用單位證書)
(五)是否需利益衝突迴避: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項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事前揭露表。
八、另提供性騷擾防治通用教材,各單位可參酌用,可至臺北市社會局局網 https://reurl.cc/G5gMVG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