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補助【3/1~3/15】授理申請
業務窗口:郭小姐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地 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依據:「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作業須知」規定。
※補助項目、申請期間、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申請單位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每單位每年補助以1案為限,且最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20%經費,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
2.志工特殊訓練。
3.志工在職訓練。
(二)補助內容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2,500元,申請單位內聘人員及本局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2,000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1,000元,申請單位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給;
本局人員不得支給講師鐘點費。
3.印刷費:以印製訓練教材、講義為限。
4.場地費及設備器材租借費。
5.雜支:文具、茶水、郵資等。
二、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項目:
1.配合高齡社會白皮書,以辦理提升高齡者靈性照顧之教育訓練方案為優先。
2.青年公民參與,引導青年志工投入社會參與並培養公共責任意識,並強化其公益服務與社會責任之實踐。
3.媒體及人工智慧(AI)素養教育,因應數位科技快速發展,透過媒體及人工智慧(AI)素養教育訓練,
提升志工正確辨識資訊及善用科技之能力。
4.淨零碳排及環保議題,配合本市淨零碳排政策,提升志工對「降溫城市」、「綠運城市」、「韌性城市」及「淨零新生活」之認識,
促進其將相關理念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5.長期照顧服務政策與資源認識,提升志工對長期照顧之認識與基礎知能,使其於家庭及社區情境中落實及運用。
(二)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每單位每年補助以一案為限,每案最多補助新臺幣5萬元,最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100%。
(三)補助內容同一般性補助。
三、其他規定:
(一)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核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訓人員。
(二)教育訓練需於115年11月15日前辦理完畢。
(三)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限於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補助中擇1提出申請。
四、申請所需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如附件,或詳見本局網站志願服務-補助民間團體專區(網址:https://reurl.cc/G5gMVG )
五、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115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115年6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並於收件截止日起30日內統一進行審查。
六、服務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向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前一年度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者。
七、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1份,於申請期間以正式公文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單位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含服務方案/活動,服務人次)。但成立未滿2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四)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及成果備查事宜證明文件。(請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下載運用單位證書)
(五)是否需利益衝突迴避: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項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事前揭露表。